物业管理专业就业前景 专业介绍
凡对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与配套设施进行经营性管理,并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多方面、综合性有偿服务的人,统称为物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是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而出现的新职业,正需要大量的物业管理
肇庆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及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物业管理单位对城镇物业提供管理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细则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城镇物业业主、使用人提供与工作、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部队驻肇及市属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端州区属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端州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其它各县(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形式。
已交付使用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审定,所批准的指导价执行期为一年。一年内物业管理单位必须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一年内因特殊情况仍末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其收费标准须报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审定。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20%上下浮动幅度内协商定价,并经业主大会(过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出席)到会业主过半数以上同意后执行,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期应不超过2年,期满后应重新协商定价。
属特殊预约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和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议定,不得强制收费。
第六条 申报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程序。
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种费用开支等资料,并填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请表》(一式两份),经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同时须附上如下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小区(住宅楼)总平面团。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收费单位须持收费文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物业管理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单位要在办公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悬挂《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公布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收费员要持证上岗,佩戴收费员证,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收费。
第八条 物业管理收费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业主和使用人应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票。物业管理单位每半年应以书面或表格形式向业主和使用人公布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及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建立有关会计核算制度,接受价格、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物业管理综合服务项目的内容: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共用设备、场地的养护与维修;
(二)清洁卫生管理。包括楼字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及经常性的保洁;
(三)治安管理。设专职保安人员实行24小时巡逻值班。,封闭式、半开放式的小区应设门卫,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保证小区内的安全;
(四)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浇水、更新,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五)公共蓄水池管理。对公共蓄水池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证住(用)户的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
(六)水电管理。对配电房设备、水泵房及公共水电设备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维持设备的正常运转,并代收水电费(供水、供电部门直接抄表到户除外);
(七)排污设施管理。清疏和维护公共排污排雨下水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
(八)电梯的维护管理。高层建筑配备专职的电梯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九)小区内道路的维护管理。做好区内的道路路面的维护;
(十)档案资料管理。妥善保存房屋及其各项配套设施、设备资料,商户、住户基本情况要登记入册。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服务项目的物资损耗补偿费(合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费);
(三)直接用于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四)法定税费;
(五)合理利润(不超过10%)。
第十二条 肇庆市城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的基准收费标准(根据物业.4、区的等级分档收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各类物业分级参考标准附后)为:
(一)住宅
1、普通多层住宅(9层及以下)
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级:每平方米0.50元(装有电梯的为每平方米0.80元);
***:每平方米0.40元;
四级:每平方米0.30元。
2、高层住宅(10层以上)
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级:每平方米1.20元;
***:每平方米1.00元;
四级:每平方米0.80元;
五级:每平方米0.60元。
3、高尚住宅小区、别墅区根据业主、使用人的要求及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按优质优价原则确定。
4、以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福利房为主的住宅,可参照普通住宅类收费标准的70%收取,五年后按普通住宅类收费标准执行。
5、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未售或售后空置房应分摊物业管理和维修费用,按区内同类型收费档次不低于50%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
(二)办公楼(写字楼)
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级:每平方米6.00元;
***:每平方米4.00元;
四级:每平方米2.00元;
五级:每平方米1.00元。
(三)商场(商铺)
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级:每平方米8.00元;
***:每平方米5.00元;
四级:每平方米2.50元;
五级:每平方米1.50元。
(四)停车费
小区内属业主共同所有的空地,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单位可作停车场,按以下收费标准执行,并使用专门印制的停车费收据,牧农内容要清楚写由车型;车牌号码;停放起止时间、停放费金额及收费单位名称。产权属开发商的地下或首层车库,由开发商根据市场租金水平自行确定停车费标准,不适用本细则。
1、汽车类
(1)固定车位:每辆每月120元;
(2)临时车位:每辆每天5元。
2、摩托车(含三轮车)类
(1)固定车位:每辆每月12元;
(2)临时车位:每辆每天0.5元。
3、自行车类
(1)固定车位:每辆每月8元;
(2)临时车位:每辆每天0.3元。
各县(市)区可参照肇庆市城区的收费标准,在下浮30%的幅度内确定当地不同类型住宅小区、办公楼和商场的具体收费标准。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收入及物价水平对物业管理综合服务的基准收费标准适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称号的物业,其服务收费标准可在当地指导价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30%;获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物业,可上浮不超过20%;获得省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的物业,可上浮不超过15%。
第十四条、小区公共水电费实行合理分摊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楼字内走廊、楼梯、公共设施的用水、用电费用,高居住宅 (含商铺、办公室)的电梯、水泵等公共设施运行的电费及小区范围内的路灯用电费均由业主和使用人合理分摊。公用水电设施必须单独设计量表,不独立设计量表的,不得向业主和使用人分维。
(二)物业管理单位的办公及生活等用水、用电必须单独设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小区内绿化物养护费用及值班室、治安亭等用水、用电的费用从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列支;小区内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上述费用均不得向业主和使用人分摊。
(三)凡属向业主和使用人分雄的公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帐,每季度公布数量、总金额以及各业主和使用人应负担的数量、金额等。严禁把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业主和使用人的实际用水、用电费用混合统收。
第十五条 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和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性质(超过一年)的押金、保证金等,并不得代其他单位向业主和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物业建设单位在移交物业管理权时,应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提取的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及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新增公用设施的费用从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增值部分开支;增值部分不足以开支的,由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垫支,垫支部分应向业主收回。上述费用只能按直接费用的实际发生额计算,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加收服务费或手续费。物业管理单位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进行维修、更新和新增设施的,业主不负担其费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巧立名目向物业管理单位乱收费、乱摊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或府或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拒付。
第十八条 业主和使用人不按约定交付物业管理、维修等分摊费用时,物业管理单位可以催缴、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可按每日加收欠交金额1‰的滞纳金;经催缴仍不交付的,可累积计帐,在物业转让时,由房地产交易机构代为扣除;物业管理单位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价格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法的收费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肇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