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录取分数线预测_历年文科理科分数线
忻州师范学院成立于1958年,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组建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座落在佛教圣地五台山脚下的温泉之乡 山西省忻州市,有北同蒲铁路、京原铁路、大运高速公路经过,交通十分便利,经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和山西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忻州师范学院
二、院校代码:10124
三、办学性质:公办
四、办学层次:本科
五、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六、办学形式:全日制
七、学校地址:山西省忻州市顿奇东街1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忻州师范学院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忻州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各省份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结合学校历年计划编制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段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七条 录取规则
1.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及投档模式确定调档比例。
2.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并确定专业。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单科成绩录取,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单科成绩录取;各科目分数均相同时,根据其专业志愿同时录取。
3.报考公费师范生、优师专项计划的考生进档后分生源所在地(市)按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分专业进行录取;录取时生源所在地(市)以高考电子档案中户口所在地为准。公费师范专业录取学生入学前必须签订《山西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优师专项计划录取学生入学前必须签订《山西省优师专项师范生定向培养协议书》,否则将取消录取资格。
4.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分数清”原则进行录取。
5.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对加分投档的考生进行录取。
6.艺术类、体育类专业: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份划定的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使用各省统考或测试成绩,学校根据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7.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按照生源所在省份规定进行录取。
8.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语种。我校所有非外语专业的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教学。
9.专升本的招生录取,严格执行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文件的规定和录取规则。
10.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缺陷、无口吃。体育教育专业要求男性身高不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60厘米。
第四章 学历、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忻州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忻州师范学院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本科生,颁发忻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九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 其它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将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凡发现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中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新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等资助措施。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在生源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忻州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的签发人为忻州师范学院院长乔永生。
第十三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时公布,考生可登陆我校招生网查询。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http://zs.xztu.edu.cn
招生办电话:0350-3339920
招生办传真:0350-3339920
通信地址:山西省忻州市顿奇东街1号
邮政编码:034000
第十五条 若国家、各省份高考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调整,学校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忻州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