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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警察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2023-03-22 11: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山西警察学院2022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招生工作,突出政治建校、政治建警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我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西警察学院;

英文名称:Shanxi  Police  College;

学校代码:11928;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大学本科;

主管部门:山西省公安厅;

学校地址:太原市清徐县清东路西北坊段799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山西省公安厅政治部按照公安部、教育部部署要求,在山西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会同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以及派驻纪检监察、警务督察等相关部门和学院组建工作专班,全面负责公安专业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我院成立招生委员会,配合省公安厅完成公安专业招生具体工作的组织开展和非公安专业、“专升本”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成员为相关院领导和部门负责同志。

第六条 我院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学院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我院纪委为招生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公安专业招生计划,由山西省公安厅会同有关政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后报公安部审批。分专业计划由学院根据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拟定,并报省公安厅、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和公布。由于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的特殊性,其中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九条 非公安专业和“专升本”招生计划,由学院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分专业计划并报省公安厅批准后,由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招生政策审核、确定并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四章   招生专业

 

第十条  公安专业。公安专业是指由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根据公安工作需要,共同研究确定纳入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范围的专业,毕业生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全国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统一招录人民警察考试(即“公安联考”)。我院2022年开设公安专业11个: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治安学、禁毒学、公安管理学、公安情报学、交通管理工程、刑事科学技术、公安视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警务指挥与战术,学制4年。

第十一条  非公安专业。非公安专业毕业生入警,需参加公安机关面向社会人员的录用考试(即“国考”“省考”)。我院2022年开设非公安专业3个:法学、信息安全、应急管理,学制4年。

第十二条  “专升本”专业。该专业为非公安专业,我院2022年开设2个:法学、信息安全,学制2 年。毕业生入警同“第十一条”。

以上各专业只招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第五章  招生对象

 

第十三条 公安专业和非公安专业招生对象为参加2022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山西(本省户籍)考生,“专升本”招生对象为参加2022年山西省“专升本”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免于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志愿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0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山西省户籍,并在山西省参加高考;

(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八)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第六章  招生条件

 

第十四条 报考我院公安专业的考生,高考报名时的户籍所在地须为山西省,必须参加山西省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政治考察和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政治考察和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均合格且高考分数达本科第二批投档线的考生中,从高到低按一定比例投档,由工作专班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在已调档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政治考察。志愿报考我院公安专业的考生,从接到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通知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之日起,可以通过山西招生考试网,下载并自行打印《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本科招生政治考察表》(此表必须用A3纸正反面打印在一张纸上),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政治考察。政治考察完成后,由负责政治考察的派出所按照要求逐级上报,不得交于考生。政治考察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面试。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想意识、思维表达能力、身体条件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面试现场实行全程录像。

第十七条 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²)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第十八条 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 50米跑。可测次数: 1次,合格标准:男性≤ 9.2秒,女性≤ 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 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 1000米跑(男) /800米跑(女)。可测次数: 1次,合格标准:男性≤ 4分35秒,女性≤ 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备注:公安部如下发新文件,以最新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报考非公安专业和“专升本”的考生不参加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但参照公安专业招生标准,适当放宽身体条件,要求男性身高不低于1.65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5米,身材匀称,身体健康,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无传染病等。

第二十条 我院本科招生录取分3个批次。公安专业(11个分专业: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治安学、禁毒学、公安管理学、公安情报学、交通管理工程、刑事科学技术、公安视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警务指挥与战术),在提前第二批本科院校录取中进行;非公安专业(3个分专业:法学、信息安全、应急管理),在第二批本科B类院校录取中进行;“专升本”(2个分专业:法学、信息安全),在“专升本”第一批次录取。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院非公安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为山西省高考本科第二批B类录取线。

第二十三条 我院公安专业招生,在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通知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的考生中,经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根据所报志愿进行专业投档,充分按照志愿优先的分专业原则,坚持从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未按照志愿录取的考生,若服从调配,可调整到相近专业录取。未被提前批次公安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影响普通批次院校的录取。

第二十四条 报考我院非公安专业和“专升本”的考生,不限制男女比例,不参加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但学院要参照公安专业招生标准,按照适当放宽的身体条件,通过网上阅档查看考生身体条件,若考生自身情况和报考信息与我院招生条件不符,将予清退。若因信息不符被清退而影响该考生报考其它学校的录取工作,由该考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入学复审复查。学院在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1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核和体检复检等复审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录取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及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按照山西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形式和学院官方网站向社会和考生公布。《录取通知书》一律用快递邮寄,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山西警察学院院长。

 

                                                                       第八章   收   费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我院严格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下发的《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公寓收费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25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果省发改委制定新的收费标准,以最新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章  管理   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实行严格的警务化管理。以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培养党委政府认可、公安机关满意、职业素质过硬、理论功底扎实、业务能力突出、适应实战要求的高素质应用型公安专门人才为目标,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增强学生职业适应能力,努力培养优良学风,鼓励学生创新创业。

第三十条 学院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蓝盾英才奖励基金”。德智体美劳综合表现优异的,经评定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有完善的勤工助学和特困生国家助学贷款等制度,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

 

                                                                    第十章  毕业 入警 就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考试合格,符合毕业要求的毕业生,学院将颁发通过教育部网上学籍学历注册的“山西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9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和公安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及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等文件精神,学生毕业前,公安专业毕业生参加公安部统一组织的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公务员)考试,根据考试成绩,经人民警察招录程序,择优录用。

第三十三条 非公安专业毕业生可参加面向社会的公务员、企事业人员录用考试,也可参加面向社会招聘警务辅助人员(辅警)考试和其他各级各类招聘考试进行双向选择,实现就业或自主择业。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351-2953777

邮箱地址:sxjcxyzjc@163.com

网址:http://www.sxpc.edu.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招生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山西警察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