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上海市中考录取分数线
今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划定依据主要为:一是保证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计划的顺利完成。二是保证高中阶段不同类型学校生源的合理分布,为考生提供更多选择。
2018年上海市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逐步实行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统一权属登记、统一维修标准、统一调配管理、统一规范使用,建立资源共享的新管理模式,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标准。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开展办公用房普查摸底
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全面普查,重点是查清办公用房及土地的数量、来源、权属登记情况、使用管理情况和房产及附属设施的质量情况并做好登记造册。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确保本单位办公用房不遗漏、不流失。特别是独立法人的下属单位,办公用房普查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并汇总掌握房产数据情况。
(二)统一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
机关事业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工作。对产权明晰、材料齐全的房产,要立即办理权属登记;对产权明晰材料不全的房产,对照乐清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2〕42号办理;暂时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的房产,报主管部门造册备案。各部门、各单位要主动联系市档案馆、住建局城建档案馆或国土局档案室等单位,收集相关资料,受理房产权属登记。
办公用房《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两证齐全的,或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及时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办理房产权属变更登记,并划转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办公用房移交时,将房产相关的立项、规划、用地及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购买、沿用、交换等形成的房产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及图纸等一并移交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加强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
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维修。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大中维修(50万元及以上)和专项维修工程,应提供有关资料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再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四)实行办公用房统一调配管理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统一调配管理,包括办公用房的接收、分配、调剂、监督、检查以及租用办公用房的审批等管理工作。
因机构增设或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按规定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调剂解决;现有办公用房难以调剂的,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可租用办公用房;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占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机关事业单位有闲置办公用房的,或机构撤销的,应将办公用房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纳入统一调配管理,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
租用办公用房的单位,原租用的办公场所合同到期需要新租或续租的,应提供有关资料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再行租赁。签订租赁协议后,将协议等相关资料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五)严格办公用房的出租管理
纳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但房产权属未划转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的办公用房,在满足单位使用需求后,仍有余量的,或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在确保房屋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情况下,可以按规定予以出租。
办公用房出租,经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市国资办审批。办公用房出租签订协议后,将出租协议等相关资料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六)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办公用房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相关标准,不得超标准面积使用办公用房,一人原则上只能使用一处办公用房。
各单位要定期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基层站所和社区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标的立即整改。办公室面积超标的,建议调整办公室或增加人员,尽量不分隔。如需分隔办公室,分隔出的办公室应独立开门出入。隔墙做成柜子的,柜子计入办公室使用面积。挂职、借用、编外人员不得与单位领导、基层站所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安排在同一办公室内。
市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标准的单位,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规定进行扣分;下属单位、基层站所和社区等单位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标准的,将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规定,给主管部门予以扣分。
对于检查中发现超标严重的单位,或者已被发现超标要求整改,但一直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将严肃予以查处。
附表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
类 别 | 适用对象 |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
县级机关 | 县级正职 | 30 |
县级副职 | 24 | |
正科级 | 18 | |
副科级 | 12 | |
科级以下 | 9 | |
乡级机关 | 乡级正职 | 24 |
乡级副职 | 18 | |
副科级事业单位 | 单位正、副职 | 12 |
三、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单位分管领导,确定管理责任人和管理员,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单位办公用房的普查、权属登记和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对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